張貼日期: 2025-03-18 11:43:42 點閱:41
說明:
一、依彰化縣政府114年3月4日府教特字第1140070139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:「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,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,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規定納入校長
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。」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,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。
三、有關教育部研編之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」一份,已公告於校內網站提供同仁下載參閱。不再納入
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。